| 100MW/321MWh獨立儲能項目(EPC總承包)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QWSX2604002-GC) 招標項目所在地區:臨汾市侯馬經濟開發區
一、招標條件 本100MW/321MWh獨立儲能項目(EPC總承包)(招標項目編號:M1100000048005455001),已獲侯馬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項目代碼:2511-141061-89-05-492849 文件批準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二、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本項目為獨立混合儲能電站,儲能系統由飛輪儲能系統和磷酸鐵鋰儲能系統組成,項目總裝機容量為100MW/321MWh,其中飛輪儲能的裝機容量:20MW/1MWh,磷酸鐵鋰儲能的裝機容量為80MW/320MWh。配套建設一座220kV 升壓站,主變容量1x100MVA,最終以一回220kV 線路接入元工220kV 升壓站的220kV 母線,新建送出線路長度約0.6km,導線選用2*JL/G1A-300 鋼芯鋁絞線。升壓站內主要建筑物有綜合樓和輔助用房,項目總占地面積約60.89畝。 2.2建設 (2)設備材料采購:儲能電站的全部設備采購,包括但不限于儲能系統相關設備、變配電設備等;以及主要設備的監造工作;全流程配套服務:負責設備材料的到貨檢驗、裝卸運輸、二次倒運;提供備品備件、專用工具;開展技術服務、設計聯絡、人員培訓,供應消耗品并提交全套技術資料; (3)施工范圍: 儲能電站的全部臨建、建筑施工及安裝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構筑物及設備基礎;站內外道路、圍墻、大門工程、綠化、給排水系統及所有電氣設備安裝調試、水環保、安全消防設備設施等所有室外配套工程; (4)其他: ①辦理與項目施工有關的所有許可文件并承擔相應費用(不包含招標人已經辦理完成的各項批復及手續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備案手續,電力質檢、防雷、消防、勞動衛生等;②辦理項目環境保護、安全等備案及驗收工作;完成環境保護監測(包括電磁輻射監測)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③辦理項目并網前、后的各項試驗及驗收手續,取得相應報告并承擔相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電能質量測試、保護定值計算、二次安防評估、各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及并網、電池儲能系統滿足電網驗收要求的到貨至并網各階段第三方檢測等,最終滿足正常運行要求;④承擔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相關民事協調工作,承擔儲能電站、送出線路臨時占地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用;承擔施工臨時用地(吊裝平臺、設備運輸道路、堆場等)的租賃;⑤協助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并承擔相應協調費用。⑥配合招標人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通信協議》、《高壓供電合同》等。 2.4計劃工期:240日歷天,具體開工時間以合同為準。 2.5質量標準 設計質量標準:符合和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施工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行業現行工程質量驗收、評定統一標準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工程質量評定結論為合格; 設備采購質量標準: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各類材料(設施、設備)物資均須滿足施工設計圖紙與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資質要求 (1)投標人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有良好的企業社會信譽,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能力。 (2)設計資質: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或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3)施工資質: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主要人員資格要求 (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1 名,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機電工程專業)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B 類),且項目期間未擔任任何其他在建項目的項目經理(可由施工負責人兼任); (2)施工負責人 1 名,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機電工程專業)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B 類); (3)設計負責人 1 名,具有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或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以上人員及其他專業負責人均需提供人員在本單位(或其分支機構)2026年任意一個月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或掃描件)。 【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 3.3信譽要求:投標人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3.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3.5本次招標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 (2)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4)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5)以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6)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訂合同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 (7)本項目聯合體服務內容包括設備采購。 (8)本項目聯合體牽頭人須為承擔本項目施工部分工作內容的單位。 四、 |


